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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12:00SteelWorld全球鋼訊網    | 友善列印

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經過兩週談判,在巴黎氣候最終達成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巴黎協定》,標誌著全球氣候新秩序的起點。

《巴黎協定》框架和重要意義

《巴黎協定》採用“協議+決定”的形式,共32頁(英文版),包括20頁的決定和12頁的巴黎氣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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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決定包括:協定的通過、國家自主貢獻、關於實施本協定的決定、2020年之前的強化行動等,不需要各國立法程序批准。

12頁的巴黎氣候協議列有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透明度、盤點機制等內容,需要各國立法程序批准。

《巴黎協定》將於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開放簽署,當不少於55個締約方,且排放佔全球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至少約55%的締約方簽署批准時,《巴黎協定》將正式生效。

《巴黎協定》在正式生效後,將成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繼《京都議定書》後第二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與《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相比,生效門檻更低,耗時將遠低於《京都議定書》的8年。

《京都議定書》只規定了發達國家在2020年前兩個承諾期的減排承諾,而《巴黎協定》包括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2020年以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機製做了製度性的安排。

和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採取自上而下強制分配減排義務不同,巴黎大會以自下而上、更加靈活、不斷遞進的方式聯合各國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奠定了成功的基礎。

中國為巴黎大會的成功作出了非常重要和積極的貢獻,“充分展現負責任大國擔當,為應對氣候變化全球合作起到重要引領作用”。

會前,中國分別與美國、歐盟、法國、印度和巴西等國家簽署了應對氣候變化聯合聲明,在協調立場的同時也鎖定了我國的利益訴求。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曾指出,中美和中法聯合聲明為巴黎大會的成功發揮了歷史性作用和基礎性作用。

會議期間,中國在會議成果形式、堅持框架公約反對另起爐灶、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並靈活表述、捍衛發展中國家權益、堅持明確發達國家資金支持路線圖等方面做出了創造性的貢獻。

在大會最後關鍵時刻,習近平主席應約同美國總統奧巴馬通電話,親自協調推動談判達成協議。《巴黎協定》的最終達成,也為全球治理新模式提供了一個成功範例。

《巴黎協定》重點內容簡析

(一)堅持公約原則並靈活表述

《巴黎協定》堅持了公平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以及各自能力原則,在減排、資金等重要條款上靈活表述,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

在資金方面,發達國家有義務出資幫助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鼓勵其他國家自願出資,在減排方面,明確要求發達國家要繼續帶頭,實現全經濟體絕對減排目標。

而發展中國家要繼續加強減緩努力,鼓勵根據各自國情,逐漸實現全經濟體絕對減排目標。具體到中國,要從“相對強度減排”逐步過渡到“碳排放總量達峰”,再到“碳排放總量絕對減排”。

(二)設定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長期目標

《巴黎協定》設定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即把全球平均氣溫比工業化之前水平的升高幅度控制在2℃之內,到2030年全球碳排放量控制在400億噸,2080年實現淨零排放。

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1.5℃之內,同時還提出了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全球溫室氣體的淨零排放。協定請各國在2020年前通報2050年低碳排放發展長期戰略。

(三)國家自主決定貢獻的減排模式

《巴黎協定》採取“自下而上”模式促進全球減排,各國提出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不再強制性分配溫室氣體減排量。協定要求各國每5年更新一次國家自主貢獻,根據國情逐步提高國家自主貢獻,盡最大可能的減排。

全球已有180多個國家在巴黎氣候大會前遞交了國家自主貢獻文件。根據要求,我國今後要在每個五年規劃的最後一年更新國家自主貢獻文件。

(四)定期盤點機制

《巴黎協定》設置了每5年定期盤點機制,以總結協定的執行情況,評估實現協定宗旨和長期目標的進展情況。

協定要求在2023年進行第一次全球總結,此後每5年進行一次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總體盤點,以此鼓勵各國基於新的情況、新的認識不斷加大行動力度,確保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

此外協定還要求在2018年建立一個對話機制,盤點減排進展與長期目標的差距,以便各國製定新的國家自主貢獻時參考。

(五)減緩成果的國際轉讓機制

 

《巴黎協定》允許使用國際轉讓的減緩成果來實現協定下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但要避免雙重核算。協定要求為此建立一個機制,供各國自願使用,在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支持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

該機制在巴黎大會上並未確定下來,協定要求在《巴黎協定》締約方第一次會議上通過該國際轉讓機制的具體規則、模式和程序。

(六)發達國家資金支持

《巴黎協定》對於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資金議題也進一步明確。協定要求發達國家提高資金支持水平,制定切實的路線圖,以實現在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的目標。

2020年以後,協定要求締約方在考慮發展中國家需求的情況下,於2025年之前設定一個新的共同量化目標,且每年的資金支持量不少於1000億美元。

此外,《巴黎協定》還就氣候適應、損失和損害、技術轉讓、加強透明度、能力建設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機制安排。

對中國和電力行業的長遠影響

(一)中國經濟綠色低碳轉型的緊迫性更加突出

根據各國國家自主貢獻目標,2030年全球碳排放量預計達到550億噸,而2℃升溫控制目標要求2030年降至400億噸,2080年全球實現淨零排放;1.5℃溫升控制目標更是要求在2060年左右實現淨零排放。

理想和現實之間巨大的差距,要求各國繼續大幅度提高減排努力,加快綠色低碳經濟轉型。我國是碳排放第一大國,約佔全球總量的30%左右,加快綠色低碳和氣候適應型轉型更加緊迫。

(二)綠色低碳轉型的核心是能源革命和轉型

由於化石能源產生的碳排放約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2/3左右,因此綠色發展、低碳經濟轉型的核心是能源革命和轉型,即要逐步實現經濟增長與化石能源消費和碳排放量的脫鉤。

中國自主貢獻目標將不斷加大。2015年,中國提出的自主貢獻目標是到2030年左右碳排放達到峰值,並爭取儘早達到峰值,單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年增加45億立方米左右。

按照《巴黎協定》,在全球減排盤點(2018年、2023年、每隔5年)的基礎上,中國很可能根據國內碳減排情況和自身能力,在每個5年規劃最後一年逐步提高國家自主貢獻目標。

作為應對氣候變化全球合作發揮引領作用的負責任大國,中國今後的自主貢獻目標只會越來越高,要求只會越來越嚴。

結合2014年提出的能源革命戰略、《巴黎協定》請各國通報2050年低碳排放發展長期戰略等任務,這些定期更新和不斷加碼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事實上形成了我國能源革命戰略和結構調整的機制性安排,即“遠期目標+定期調整”機制。

(三)應對氣候變化成為影響電力行業長遠發展的頂層戰略

從環境治理角度看,中國從“十一五”開始大規模進行電力行業常規污染物排放控制,“十三五”期間又要實行大規模超低排放改造。

可以預見,中國電力行業在常規大氣污染物排放上的大規模治理也將逐步“行至終點”,這些污染物治理的重點將轉向其他工業和生活領域。近年來嚴峻的環境污染事件也不斷表明,末端治理已不能完全解決環境問題,必須從源頭控制。

由於電力行業在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中佔比很大,而且當前能夠大規模應用推廣的低碳能源技術,如水能、風能、太陽能、核能等主要集中在電力領域。

因此,中國電力行業必將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承擔更大的政治和社會責任,應對氣候變化也將成為“十三五”乃至今後很長時期內影響電力行業長遠發展的頂層戰略,碳排放已經對電力行業形成了新的更加重要、更俱全局性、更加長遠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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